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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问题,吴声威VS爱奇艺谁对谁错?
2020-06-11 14:06:24

首先YS君非常赞同法庭关于“超前点播案”中诉爱奇艺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宣判结果。VIP会员的已有正当利益必须坚决维护,这里给吴声威律师点个大大的赞。

显然吴律师在接下来的过程中看到自己的观影记录在法庭上披露受到了惊吓。有了不舒适的个人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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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君感同身受的是爱奇艺这类影视媒体确实陪伴我们度过无数漫漫长夜,出于对影视作品的喜爱,甚至会将自己观赏过的影视剧在APP内打标签分类存放,有时候兴致来了,还会将经典的影视片段反复回顾,包括追剧的时候也需要不费力气的找到上一次播放的剧集。这么看来,观影记录对于消费者还是有实际用途的。

在案件审理的法庭中,是否能够披露这类的信息呢?爱奇艺也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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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君参考了最新的GBT35273-2020《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其中指出:

“5.4收集个人信息,应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规则,并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9.4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公开披露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型,并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示同意;”

GBT35273-2020同时也指出:

“9.5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d)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最新的民法典中也指出: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似乎吴律师和爱奇艺的各持观点都有一定的依据。个人信息依法应该受到保护并且要征得自然人的同意,但是也有例外情况的说明。但是这里并没有详细的说明执行例外的具体可参考流程与说明。板子究竟应该打向哪一方呢?

据说爱奇艺在法庭上提供了吴先生的厚厚的观影记录,但是在提供相关个人数据与案件相关的必要性理由之后,向法庭提供这些个人数据之前,是否需要自然人的明确同意?是否告知了相关方披露个人数据的可能涉及的范围及风险?

还是说在法规所指中不需要经过授权的例外情况之下,由于涉及案件相关,法庭相关方与相关个人数据监管机构是否应该提前向爱奇艺明确是否可以把此类个人数据作为证据?在审判的过程中向哪一类人群披露?是案件相关的爱奇艺员工?还是案件代理律师、法庭、原告代理律师等人呢?

作为自然人的个体来说,需要行使什么样的权力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

互联网公司对隐私权的处置问题又一次引起社会关注,和GDPR相关法规比较,我国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还处于发展建立的初级阶段。所谓互联网时代的“科技向善”,离不开社会舆论的监督、相关机构的监管、法律法规的完善。在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和实际行动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所幸此次事件,并没有造成大规模大范围的个人隐私数据泄露,吴律师也代表消费者表达了商家对于个人隐私处理问题的担忧和个体并不愉悦的感受。虽然隐私保护这件事情对簿公堂、口诛笔伐的确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说到底个人隐私和信任是息息相关的。如果消费者对商家缺乏信任,那么商家和消费者之间会发生隔阂摩擦。但是建立信任,需要多方积极努力的态度,包括消费者、商家、法律机构、媒体行业。一方面具备同理心,另一方面懂得赞颂差异,尊重彼此的真实性。信任是相互的,信任一旦缺失,恐怕没有人能成为最后的赢家。

信任将是未来商业中最难获取的东西。这句话鲁迅先生不曾说过。

*本文作者: YS君@隐私呐喊先锋,转载请注明出处


# 隐私 # 爱奇艺 # 吴声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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