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销售欺诈成立,被判决向 Model X 车主退一赔一,你怎么看这一结果?

此前,因为被特斯拉出售重大事故车后被发现,维权车主韩潮直接把特斯拉告上了法庭,一审特斯拉被判处“退一赔三”,需要向韩潮赔付一百多万元。特斯拉不服诉讼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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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我来梳理下吧,情节比较曲折(根据二审判决归纳):

2019年,原告的爹,在特斯拉温州公司订了一台车,车型是Modelx75D。后来,他把购车人改成了他儿子,也就是原告,车型也改成了Modelx100D,总价77.8万元。

后来,原告交了全部的购车款,还买了保险。2019年5月31日特斯拉给原告办理了交车手续,原告驾车回丽水。

在回程途中,特斯拉工作人员给原告打电话,说车辆电机拓印不清楚需重新核对(注意这个重要细节),要求原告将车辆开回。

原告于是把车开了回去。特斯拉工作人员检查了相关资料后,说这个车存在问题,但是没有告诉原告是什么问题。只是要求原告把车和资料留下来处理。

原告当然不干,他说我已经付了全款,你又不告诉我具体是什么问题。当天双方也没有谈妥。于是原告就把车开回了丽水。

回去后,特斯拉联系原告说,你这个车的一个电机型号(这个车只有两个电机)跟车辆一致性证书登记不一致。但是,注意这一个细节,特斯拉说你这种情况有些地方也能上牌。

于是双方一起约着去上牌。结果被丽水车管所否决了。上牌不成后,双方商量退车的事。特斯拉的意见是,退车或者换车都可以,但是要先把车和资料还回来。

原告的意见是,要先把购车款退还,在收款时同时退车和资料。或者换车时同时还车和资料。

从买车到上牌时,过去了一段时间。所以原告认为他也有损失,要求赔偿,但是双方没有谈妥。

于是原告就起诉了,诉求是退一赔三,再赔偿保险费1.6万元。一审法院是这么认为的:啥叫欺诈,欺诈就是我故意骗你。但是这个案子里,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特斯拉故意骗原告。

一个佐证事实是,提车以后,特斯拉发现问题还通知原告把车还回来。

但是法院认定车有问题,于是判决特斯拉退款77.8万元,原告还车和资料。特斯拉另外赔偿原告保险费1.6万元,以及经济损失18万元。

换句话说,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原告退一赔三的请求,连退一赔一也没达到。

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时,特斯拉告诉法院,在原告提车后不久,特斯拉温州公司接到总公司通知,得知原告的这台车存在电机型号与车辆一致性证书登记的型号不符的问题,但是他们没有把这个情况告诉原告。

二审法院认为,特斯拉就是欺诈。理由是:1、特斯拉交车前本身有检测车辆的义务。你不检测就交车,存在严重过失。

2、特斯拉温州公司知道这个车是电机型号问题,但是却以电机型号拓印不清为由召回车辆,已经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而且,也没有阻止原告继续用车。

3、特斯拉知道车不能上牌,却误导原告说没有质量问题,只要上牌就能用。

4、特斯拉知道上不了牌,却还心存侥幸带原告去上牌。目的是为了促成交易,从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2020年12月18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特斯拉退一赔一,即除了退还车款77.8万,还赔偿77.8万,并赔偿保险费1.6万元。截至这天,这个买车的纠纷从交车算起,持续了19个月。

(老湿我认为,二审法院认定特拉斯欺诈是妥当的,理由也很充分)

为啥没有退一赔三呢?二审法院是这么说的:

二审期间,本院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多次进行调解工作,力促李知龙降低索赔金额,李知龙最终同意最低降低到退一赔一,但特斯拉温州公司未能同意该调解方案,致使本案二审调解无果。本院综合考虑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过错程度、车辆不能正常上牌使用的事实、李知龙为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以及双方的调解情况,判令由特斯拉温州公司赔偿李知龙经济损失778200元。[1]

翻译过来就是,二审法院可能摸透了原告的底线,既然你的底线是退一赔一,那我就判退一赔一。这样的判决,双方可能都皆大欢喜。算是一个对法官比较安全的判决。

但是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参考

  1. ^(2020)浙11民终406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退一赔三的法律条文判决退一赔一,这样的判决恕我无法认同。

二审判决书:李知龙、特斯拉汽车销售服务(温州)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这里与惩罚性赔偿有关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是“最高三倍”,而是“三倍”

消费者李知龙的诉讼请求是退一赔三,没有变更过诉讼请求。

提及“退一赔一”的是二审说理部分:

二审期间,本院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多次进行调解工作,力促李知龙降低索赔金额,李知龙最终同意最低降低到退一赔一,但特斯拉温州公司未能同意该调解方案,致使本案二审调解无果。本院综合考虑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过错程度、车辆不能正常上牌使用的事实、李知龙为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以及双方的调解情况,判令由特斯拉温州公司赔偿李知龙经济损失778200元。

如果调解中的让步可以作为判决依据,以后谁还敢在调解中让步?都不让步,调解还有意义吗?


20210625补充:

特斯拉汽车、马斯克可信负面新闻备忘 - 知乎 (zhihu.com)